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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北京)人才科创基地入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4-01 15:12:02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京蒙协作科技创新倍增计划,实现导入北京优势资源落地包头,规范包头(北京)人才科创基地的运营管理,现将《包头(北京)人才科创基地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4326

 


包头(北京)人才科创基地

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京蒙协作“科技创新倍增计划”,实现导入北京优势资源落地包头,规范包头(北京)人才科创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运营管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围绕“两个稀土基地”“世界绿色硅都”建设,聚焦五大战新产业集群,以异地孵化、包头发展作为主要定位,通过设立招才引智工作站、联合实验室、人才科创飞地等具体举措,有效发挥北京创新资源丰富、产业创新集群活跃、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科技金融体系健全等优势,全力打造成长型企业的加速器、头部企业增效的创新地、资源互联互通的生态圈,为包头市孵化并汇聚一批优质科技成果及项目,实现京包两地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优势互补、共通共融、协同发展。

第三条  基地重点支持符合包头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机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入驻,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科技金融、项目申报等服务。


 第二章  科技型企业入驻管理

 

  申请条件

(一)需注册在包头市内或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内,获批入驻后主要办公场所须在基地;

(二)主要研发或生产场所位于包头市或承诺1年内在包头市注册公司并开展业务

入驻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稀土产业、半导体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入驻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使用的入驻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0平方米;

)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或潜在瞪羚企业;

2.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

3.上一年度在包头市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30万元;

4.与自治区外专家团队、高校院所开展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

5.其他围绕包头市主导产业,经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

  申请程序

(一)书面申请。在“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官网下载《内蒙古(北京)人才科创中心入驻申请表》,按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二)初审。由基地运营方进行初审

(三)评审。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基地运营方、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驻名单。

(四)公示。入驻科技型企业名单由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入驻。对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型企业,签订三方入驻协议,按需求提供工作场地。

  评估考核

(一)基地运营方根据《包头(北京)人才科创基地入驻企业(团队)考核标准细则》(见附件1有关规定,对入驻科技型企业进行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入驻科技型企业须提供考核期内主要工作业绩

(二)评估考核半年1次,科技型企业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年度内两次评估结果均为合格的科技型企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年度内评估结果有1次不合格的科技型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年度内评估结果2次不合格的科技型企业,予以清退

(三)在包头市落地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包头市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三章  科技研发机构入驻管理

 

  申请条件

(一)需注册在包头市内或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内,获批入驻后主要办公场所须在基地;

(二)与包头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或意向协议;

(三)主营业务和研发方向应具有一致性,须紧紧围绕包头市主导产业,并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产业化目标;

(四)具备自有技术研发基础,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占总研发人员的50%以上;

(五)具有稳定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

(六)具有国内外科技合作的基础,与高校、企业或专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七)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包头主导产业相关的高校或龙头企业

2.由包头市委、市政府主导建立的科研机构。

  申请程序

(一)书面申请。在“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官网下载《内蒙古(北京)人才科创中心入驻申请表》,按科技研发机构实际情况填报。

(二)初审。由基地运营方进行初审

(三)评审。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基地运营方、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驻名单。

(四)公示。入驻科技研发机构名单由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入驻。对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研发机构,签订三方入驻协议,按需求提供工作场地。

  评估考核

(一)基地运营方根据《包头(北京)人才科创基地入驻科技研发机构考核标准细则》(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对入驻科技研发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入驻科技研发机构须提供考核期内主要工作业绩

(二)评估考核半年1次,科技研发机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年度内两次评估结果均为合格的科技研发机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年度内评估结果有1次不合格的科技研发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年度内评估结果2次不合格的科技研发机构,予以清退

(三)在入驻期间与包头企事业单位成功签署合作协议或在包头项目落地的,根据包头市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四章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入驻管理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须由带头人和3名以上核心人员组成,团队成员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团队成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二)与包头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或意向协议,与包头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或拟签订合作协议,协助合作单位完成重点科研、技术攻关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具有明确的工作内容;

(三)需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较强的创新科研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行业、本领域前列,科研成果产业化前景好,研究方向围绕包头市主导产业,并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产业化目标;

)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

)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院士及入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2.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3.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企业或团队;

4.在包头主导产业领域掌握不少于2项发明专利;

5.在包企业的外部科研团队

6.落地包头企业在京开展研发活动的科研团队;

7.与包头企业有产学研合作的科研团队。

第十  申请程序

(一)书面申请。在“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官网下载《内蒙古(北京)人才科创中心入驻申请表》,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际情况填报。

(二)初审。由基地运营方进行初审

(三)评审。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基地运营方、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驻名单。

(四)公示。入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名单由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入驻。对公示无异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签订三方入驻协议,按需求提供工作场地。

(六)院士及入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入驻享受“绿色通道”,可先入驻后办理手续。

第十  评估考核

(一)基地运营方每年根据《包头(北京)人才科创基地入驻企业(团队)考核标准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入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进行1次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入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须提供考核期内主要工作业绩

(二)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评估合格后,继续享受入驻优惠政策,评估不合格予以清退

(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与包头市企事业单位成功签署合作协议的,根据包头市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入驻科技型企业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50%租金减免,减免后租金标准为2.9/平米/天,按季度收取

第十四条  对产出重大科研成果的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50%-100%租金减免支持。

第十  基地为入驻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提供场地、水电、网络等基本办公条件,入驻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免费参加基地举办的各类活动。

第十  对于注册在包头市的入驻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按照自身条件享受包头市科技、产业、人才、金融等相关优惠政策;毕业后落地包头市的优质企业,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根据企业方需求对落地优惠政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约定。

第十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可免费使用共享会议室等公共资源,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重点推荐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协调支持。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办理毕业手续,不再享受基地优惠政策:

(一)协议期满退出。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后退出。

(二)主动申请退出。在入驻期间,发生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未能如期实施计划等变动,须提前15天向基地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三)毕业后退出。按照《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入孵企业(团队)管理办法》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毕业退出。

第十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基地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况

(三)将租赁场地转租、转让、转借,以及擅自调换使用场地的

(四)利用基地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未经与京蒙高科孵化器协商同意情况下,连续拖欠租金满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满6个月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不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整改的

(八)从事与其申报的研究范围不符的

(九)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二十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和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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