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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基本信息
名称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年度2021
级别市级市级自治区
内容
    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科发合字〔2019〕1号  2019年1月11日

 

各有关厅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一带一路”倡议,推动国家《“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部《“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在内蒙古的实施,全面提升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引导我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高质量发展,规范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其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际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1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一带一路”倡议,推动国家《“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部《“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实施,全面提升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引导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高质量发展,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认定的,依托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以及科技中介组织建设的,具备较好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较强合作能力,在国家和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符合外向型科技合作条件和示范功能的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合基地分为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三种不同类型。

第三条 建设国合基地的立足点在于建立充满活力的开放型创新合作新格局,坚持自主创新与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协同发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得益彰,优势互补与合作共赢包容并济,使国合基地成为国与国互利合作的典范,高技术引进与输出的通道,国际科技交流与展示的窗口,科技合作体制创新的试验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对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三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科技厅按照“放管服”的职责要求,对全区各类国合基地进行指导与服务。申报单位和申报单位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申报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科技厅与盟(市)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兼具园区功能和国际合作特点的国合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重点研发方向,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

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3.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有完善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

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具有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

5.在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国际创新园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厅市双方将共建国际创新园列入年度会商议题;

2.申报机构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科技厅提出申请;

3.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4.科技厅根据认定标准、专家意见和考察情况,结合厅市会商进展情况适时予以批复并授牌。

第六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业服务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的国合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注册 1 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机制体制。所在地区有政策、资金、条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有能够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服务的专业化团队;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显著的服务业绩。

(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提出申请,按照不同隶属关系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盟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科技厅推荐;

2.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科技厅根据认定标准、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在综合考虑我区国际化发展需求、地域分布、发展潜力和示范效应等因素的基础上予以批复并授牌。

第七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已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的国合基地,是国合基地区域布局、统筹发展的基础性力量。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承担过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与自治区确立的重点领域相一致;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

4.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达到国内、区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

5.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提出申请,根据不同隶属关系,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或盟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科技厅推荐;

2.科技厅根据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科技厅根据认定标准、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在综合考虑全区布局和各单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国合基地作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我区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国合基地建设,建立起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基地发展模式,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采取分级指导、共同管理的管理机制,即由科技厅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科技厅作为国合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一)制定国合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

(二)建立国合基地统筹管理与相互协调机制;

(三)加强国合基地与自治区重大科技研发任务的结合,以项目为抓手,增强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四)组织对国合基地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条 国合基地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一)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二)建立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

(三)检查督促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

(四)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国合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科技厅鼓励各个国合基地根据自治区发展规划和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科技厅在对国合基地进行跟踪评价和考核的基础上,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国合基地给予表彰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国合基地后续申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申报国家及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国合基地给予通报。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合基地,将撤销其“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同时在科技厅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认定或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依托单位或依托单位负责人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合基地的;

(八)国合基地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九)其他科技厅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国合基地资格者,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国合基地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能包括设置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立国际科技合作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不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深化合作内涵;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不断增强示范和引领能力。国合基地应按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国合基地出现以下重大变更事宜,应及时上报科技厅:国合基地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发生并购、重组;依托单位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已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五条 科技厅将国合基地建设作为创新型内蒙古建设的重要工作进行部署,使国合基地真正成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平台。

第十六条 国合基地认定后,科技厅将根据其运行情况,依据评估结果,对优秀的国合基地给予一定的奖励性后补助。自治区科技计划涉及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要对国合基地予以倾斜,推动国合基地更好更快发展。推荐部门也应对国合基地的发展给予经费保证。

第十七条 择优推荐自治区级国合基地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十八条 择优推荐国合基地所申请的项目申报科技部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援外项目等。

第十九条 科技厅支持国合基地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以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并把国合基地重点人才引进工作纳入自治区引智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科技厅组织建立自治区国合基地联盟,促进各基地间的相互借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和行业自律。国合基地联盟设立秘书处,统筹协调联盟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厅网站发布国合基地相关工作动态,宣传国合基地相关政策,介绍具有代表性的国合基地成功经验,为宣传国合基地的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并为国合基地间的相互交流协作提供平台。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